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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y of Minnesota

 

第952/2000å?·æ?¥文,Parun 和 Bulmer诉新西兰
(2001年3月22日第七å??一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æ?? 交 人: M. J. Parun先生和K. D. Bulmer先生
æ?®称å?—害人: æ??交人
所涉缔约国: 新西兰
æ?¥文日期: 1998年10月15日(首次æ??交)
根æ?®《公民æ?ƒ利和政治æ?ƒ利国际公约》第28æ?¡设立的人æ?ƒ事务委员会,
于2001年3月22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关于å?¯å?¦å?—ç?†的决定

1. æ?¥文æ??交人Kenneth Daniel Bulmer,1964年生,和Melvin Joseph Parun,1955年生。两人å?‡系新西兰公民。他们称新西兰侵犯了《公民æ?ƒ利和政治æ?ƒ利国际公约》第2æ?¡ã€?第14æ?¡和第26æ?¡规定的他们的æ?ƒ利。
æ??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æ??交人是在新西兰开业的律师,办ç?†刑事案件,包括法律æ?´助案。
2.2 æ??交人似乎于1997年8月4日å?‘新西兰惠ç?µ顿高等法院æ??出起诉,指称惠ç?µ顿地区法院注册官å?‘律师分é…?刑事法律æ?´助的方å¼?既ä¸?å?ˆç?†å?ˆé?ž法。æ??交人没有æ??供有关这些起诉程åº?的资料。

2.3 1998年4月,æ??交人è¦?求上诉法院å?–消高等法院法官Neazorå?¬审他们的案件的资格,ç?†由是æ?®指称该法官å?‚与了有关法律æ?´助政策的制定和管ç?†。在1998年7月10日致新西兰上诉法院注册官的信中,æ??交人的律师å??对上诉法院的若干指定法官介入法庭的å?¬审,原因是他们与若干委员会和ç?†事会有牵连。他们还è¦?求上诉法院的所有永久法官宣布除了其他外他们å?·入信中所列委员会的情况。他们说è¿?å??上述è¦?求的任何å?¬审将会引起é‡?大æ?Ÿ害的索赔。
2.4 1998年7月20日,新西兰上诉法院驳回å?–消Neazor法官资格的请求,ç?†由是法院无æ?ƒ对原请求采å?–行动。
2.5 上诉法院在其判决中称它将把判决和æ??交人致法院注册官的信转交惠ç?µ顿地区法律å??会。法院认为æ??交人滥用了法院程åº?,他们致注册官的信å?¯被解释为对法官的å¨?èƒ?并因此å?‘惠ç?µ顿地区法律å??会控诉æ??交人。惠ç?µ顿地区法律å??会在1998年11月11日的一å°?信中认为控诉有ç?†。æ??交人认为他们å?¯以å?‘新西兰最高法院对惠ç?µ顿地区法律å??会的决定æ??出上诉。
2.6 1998年9月21日,新西兰上诉法院驳回æ??交人è¦?求有æ?¡件地准许他们对1998年7月20日的决定å?‘枢密院æ??出上诉的请求,ç?†由是法院无æ?ƒ批准该请求。å?Œ天,新西兰上诉法院以æ??交人没有出庭为由,驳回æ??交人è¦?求获悉他们诉Neazor法官的案件的情况的附加请求。æ??交人称,他们å?¯以对决定直接上诉枢密院。然而,他们决定ä¸?直接上诉枢密院,因为上诉法院的æˆ?员也是枢密院的æˆ?员,æ??交人认为他们å?‡对他们有å??è§?。
2.7 æ??交人进一步声称,由于新西兰法院对他们有å??è§?,他们没有就被注册为法律æ?´助律师的è¦?求ã€?éš?å?Ž对惠ç?µ顿地区法律å??会决定的控诉以å?Šè¦?求国家补å?¿的最终请求寻求现有法院补救措施。
申 诉

3. æ??交人认为既ä¸?对他们æ??出的å?–消Neazor高等法院法官资格的è¦?求采å?–行动,å?ˆä¸?给予他们有效补救,而是å…?许æ??交人指称对他们有å??è§?的若干法官å?‚加上诉法院的å?¬审,根æ?®《公约》第2æ?¡ã€?第14æ?¡和第26æ?¡,这是对他们的æ?ƒ利的侵犯。此外,æ??交人声称缔约国è¿?å??了《公约》,因为他们在下列方é?¢被剥夺了诉诸独立和公正法院的机会:他们注册为法律æ?´助律师的请求ã€?他们éš?å?Ž对惠ç?µ顿地区法律å??会的决定的控诉以å?Š他们最终å?‘国家索赔的è¦?求。
委员会对æ??出的问题和诉讼事由的审议情况

4.1 在审议æ?¥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å‰?,人æ?ƒ事务委员会必须根æ?®其议事规则第87æ?¡,决定该æ?¥文是å?¦符å?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å?—ç?†æ?¡件。
4.2 æ??交人请求的实质是新西兰法院对他们有å??è§?。为此,他们未能在国内法院谋求补救。委员会认为æ??交人没有为此项请求æ??供è¯?æ?®。在这样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æ??交人的请求缺ä¹?为å?—ç?†目的的è¯?æ?®,因此根æ?®《任择议定书》第2æ?¡和第5æ?¡第2款(b)项,æ?¥文ä¸?予å?—ç?†。
5. 因此,委员会决定:
(a) æ?¥文ä¸?予å?—ç?†;
(b) 将本决定通知æ?¥文æ??交人,并通报缔约国。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ã€?法文和西ç?­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éš?å?Ž还将å?°å?‘阿拉伯文ã€?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æ??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 委员会下列委员å?‚加了对本æ?¥文的审查:Abdelfattah Amor先生ã€?Nisuke Ando先生ã€?Prafullachandra Natwarlal Bhagwati先生ã€?Christine Chanet女士ã€?Louis Henkin先生ã€?David Kretzmer先生ã€?Cecilia Medina Quiroga女士ã€?Rafael Rivas Posada先生ã€?Nigel Rodley爵士ã€?Martin Scheinin先生ã€?Ivan Shearer先生ã€?Hipolito Solari Yrigoyen先生ã€?Ahmed Tawfik Khalil先生ã€?Patrick Vella先生ã€?Maxwell Yalden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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