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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y of Minnesota

 

第772/1997å?·æ?¥文,Y先生诉澳大利亚(2000年
7月17日第六å??ä¹?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æ??  交  人:         代表Y先生(å??字从略)的Colin McDonald先生和Nicholas
                                    Poynder先生

æ?®称å?—害人: Y先生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æ?¥文日期: 1996年10月25日

根æ?®《公民æ?ƒ利和政治æ?ƒ利国际公约》第28æ?¡设立的人æ?ƒ事务委员会,

于2000年7月17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关于å?¯å?¦å?—ç?†的决定

1.  æ?¥文æ??交人是律师Colin McDonald先生。他代表Y先生æ??交æ?¥文。Y先生是å?Ž裔,1951年生于越å?—。律师称,Y先生因澳大利亚è¿?å??《公约》第10æ?¡第1款å?Š第9æ?¡第3和第14æ?¡第3款(a)ã€?(b)和(d)项连å?Œ第2æ?¡第(1)项而身å?—其害。1998年9月7日,å?¦一å??律师Nicholas Poynder先生接手处ç?†该案件。

律师陈述的事实

2.1  律师解释说,Y先生是å?Ž裔,1979年从其出生地越å?—回到中国é‡?新定居。在中国,他既无业å?ˆ无房。1994年10月,他作为代å?·为“信天ç¿?â€?å?·船的船长,与å?¦外117å??å?Ž裔越å?—人离开中国。1994年11月12日,该船å?ª在澳大利亚水域被拦截,并被带到达尔文。1994年11月13日,一到达尔文市,船客们å?³ä¾?1958年《移民法》第189æ?¡第(2)款é?­到拘留。1994年11月15日,他们被转到西澳大利亚的赫德兰港拘留中心。

2.2  从1994年11月15日至12月11日,Y先生和“信天ç¿?â€?å?·上的其他船客一起被ç¾?押在检疫隔离区,从而与所有其他被拘留者隔离。1994年11月15日至19日,æ¯?个被拘留者å?‡接å?—了负责移民事务的官员的盘问。在这段时期,没有人对他们说他们有æ?ƒ请律师,也没有å?‘他们æ??供任何法律咨询。1994年12月11日,Y先生å?Šå?Œæ?¥的船客被转移到拘留中心的一个é?žå°?闭区。

2.3  1995年1月6日,“信天ç¿?â€?å?·的部分船客è¦?求è§?律师。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Y先生æ??出过这一è¦?求。

2.4  1995年2月13日,赫德兰港的管ç?†人员通知Y先生å?Š其他被拘留者,根æ?®澳大利亚与中国1995年1月25日达æˆ?的《谅解备忘录》,议会认定中国对于所有曾在中国é‡?新定居的越å?—国民是“安全国家â€?。 这一规定具有追溯效力,å?¯追溯到1994年12月30日。根æ?®《移民法》第91æ?¡A至第91æ?¡F, æ?¥自认定的安全国家的人ä¸?准在澳大利亚申请难民身份。

2.5  Y先生第一次è§?律师是在1995年2月17日。律师指出,到那时,由于议会通过的修正案,他已无法申请难民身份。1995年2月22日,Y先生å?Š其他人å?‘澳大利亚è?”邦法院æ??出了申请,状告澳大利亚移民与英è?”邦事务部。他们声称,由于没有人把他们有æ?ƒè¦?求得到法律咨询æ„?è§?的情况告诉他们,所以他们在程åº?上没有得到公正对待,以致他们丧失了申请难民身份的机会。

2.6  1995年7月27日,该申请被驳回,ç?†由是,ä¾?照澳大利亚法律,负责移民事务的官员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告知é?ž法进入澳大利亚的é?ž本国公民他们有æ?ƒè¦?求得到法律咨询æ„?è§?。根æ?®这些事实,法院è£?定,没有任何è¯?æ?®表明“信天ç¿?â€?å?·的任何船客表示过他们是在澳大利亚寻求é?¿难的,或者他们以任何其他方å¼?在负责移民事务的官员登上他们的船å?ª时,或在1994年11月15日至19日在赫德兰港拘留中心进行盘问过程中,请求澳大利亚履行ä¿?护义务。法院进一步è£?定,没有任何è¯?æ?®表明“信天ç¿?â€?å?·船客在1994年12月30日之å‰?æ??出过è§?律师的请求。

2.7  1995年8月16日,Y先生å?Š其他人å?‘澳大利亚全è?”邦法院æ??出了上诉 ;该法院于1996年2月28日根æ?®多数人æ„?è§?驳回了上诉。与åˆ?审法院ä¸?å?Œ,全è?”邦法院根æ?®多数人æ„?è§?è£?定,有æŸ?些因素,诸如他们抵达时的情形ã€?他们过去曾是越å?—难民ã€?他们如被拒ç»?入境å®?愿继续å‰?行而ä¸?愿å†?回中国ã€?他们声称在中国无业无房等,已暗示“信天ç¿?â€?å?·的船客已æ??出请澳大利亚履行《公约》æ„?义上的ä¿?护义务的è¦?求。但是,存在一ç§?暗示性的æ?ƒ利è¦?求ä¸?å?¯能因而作出有利于他们的è£?定,因为法律è¦?求完æˆ?一套具体的申请程åº?,而ä¸?能说已ç»?æ??出过积æž?的申请。全è?”邦法院确认了高等法院的è£?定,å?³如果申请人ä¸?æ??出è¦?求就没有法定义务为获得法律咨询æ„?è§?æ??供便利。Y先生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æ??出的特别上诉许å?¯的申请,于1996年4月16日被驳回。

2.8  1996年5月11日,Y先生被从澳大利亚é?£返中国。

申  诉

3.1  律师对Y先生被ç¾?押在检疫区的那段时期以å?Š缔约方未能告诉Y先生他有æ?ƒè¦?求得到法律咨询æ„?è§?æ??出了申诉。

3.2  他声称出现了è¿?å??第9æ?¡第3款ã€?第10æ?¡第1款以å?Š第14æ?¡第1款和第3款(a)ã€?(b)和(d)项的情况。

缔约国的æ„?è§?

4.1  缔约国在于1998年9月30日æ??交的æ?¥文中解释说,Y先生抵达时å?³被确定为属于1958年的《移民法》中的“é?ž法é?ž本国公民â€?,并ä¾?该法第189æ?¡第(2)款以é?ž法移民拘留。该法规定,没有任何义务告知ä¾?第189æ?¡第(2)款拘留的被拘留者其å?¯申请任何类型的签è¯?,或为其申请签è¯?æ??供任何机会,或å…?许其得到关于申请签è¯?方é?¢的咨询æ„?è§?。但ä¾?该法第156æ?¡,æ¯?当被ä¾?第189æ?¡第(2)款拘留的人æ??出è¦?求时,移民部有义务为其获得法律咨询æ„?è§?æ??供便利。如该部认为æŸ?人åˆ?步看æ?¥å?¯以è¦?求澳大利亚履行《难民公约》规定的ä¿?护义务,则å?¯æ??供由政府资助的法律æ?´助。

4.2  缔约国解释说,1994年11月15日开始施行了《移民法》的新规定,其中规定æ?¥自被认定的‘安全第三国’的æŸ?些人员ä¸?得ä¾?该法申请ä¿?护签è¯?。1995年1月25日,澳大利亚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了一项《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规定,å?ªè¦?ç»?过核查程åº?核查,在中国定居的越å?—难民如å?Žæ?¥在未得到å…?许的情况下抵达澳大利亚,将被é€?回中国,并继续å?—中国政府的ä¿?护。1995年1月17日,对移民æ?¡例作了修正,将中国认定为属于对在中国é‡?新定居的越å?—国民而言的安全第三国。1995年2月17日,1995年的《移民立法修正法案》(第2å?·)规定,å?Ž裔越å?—人在1994年12月30日至1995年1月27日期间æ??出的任何签è¯?申请一律无效。在此方é?¢,缔约国指出,Y先生是å?Ž裔越å?—人,未在1994年12月30日之å‰?申请ä¿?护签è¯?,并由于实施了上述法律修正案而在该日期之å?Žä¸?得å†?申请ä¿?护签è¯?。

4.3  虽然缔约国根æ?®委员会的议事规则ä¾?æ?®案情对律师指出的论点予以考虑,但缔约国æ??出了关于æ?¥文å?¯å?¦å?—ç?†问题的åˆ?步论点。缔约国称,由于没有书é?¢委托书,æ?¥文因属人ç?†由而ä¸?å?¯å?—ç?†,因为律师ä¸?具有代表Y先生的身份。在此方é?¢,缔约国æ??å?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第90æ?¡,并认为代表必须有正å¼?授æ?ƒ。缔约国指出,没有任何è¯?æ?®表明Y先生指示过McDonald先生作为其代表,或Y先生明确授æ?ƒ其作为代表。å?¦外,缔约国指出,律师本人也承认他ä¸?知é?“Y先生现在的地å?€。缔约国陈述说,律师在没有办法与Y先生å?–得è?”系或得到他的指示时,是ä¸?能代表他的。缔约国进一步认为,没有任何è¯?æ?®表明律师与Y先生之间关系密切,完全有ç?†由å?¯以在没有明确授æ?ƒ的情况下行事。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ä¾?æ?®《任择议定书》第1æ?¡宣布æ?¥文ä¸?å?¯å?—ç?†。

律师的æ„?è§?

5.1  律师在1999年1月4日æ??交的æ?¥文中对缔约国关于å?¯å?¦å?—ç?†的陈述å?‘表了æ„?è§?。关于身份问题,律师附具了一份他自己写的日期为1999年1月4日的法定声明,声称他于1995年6月在ç?€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è?”邦法院的å?¬è¯?会时,è§?过Y先生。之å?Ž,他接到了Y先生打æ?¥的至少一次电è¯?,电è¯?中他们讨论了他的诉讼问题。1996年4月17日,在高等法院驳回了特别上诉许å?¯的申请之å?Ž,律师打电è¯?通过翻译与Y先生通过一次è¯?,他附上了该次电è¯?谈è¯?的记录。从电è¯?记录上看,似乎他请求Y先生å?Œæ„?他将此案报给è?”å?ˆ国,Y先生答å¤?说他ä¸?å??对这样å?š。å?Œ一天,律师写了一å°?信给Y先生,对电è¯?谈è¯?的内容加以确认。信中,他附了一份书é?¢授æ?ƒ书由Y先生签字。æ?®律师称,Y先生确实在该书é?¢授æ?ƒ书上签了字,并将其退还给律师;但律师å?Žæ?¥ä¸?知将其放在何处,现在似乎已é?—失。1996年5月8日,律师å†?一次与Y先生谈过一次è¯?,请其å…?许Colin McDonald先生处ç?†他的案å­?。

委员会é?¢å‰?的问题å?Š其审议情况

6.1  在审议æ?¥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å‰?,人æ?ƒ事务委员会必须根æ?®其议事规则第87æ?¡,决定该æ?¥文是å?¦符å?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å?—ç?†æ?¡件。

6.2  缔约国对æ?¥文的å?¯å?—ç?†性æ??出了异议,ç?†由是æ?¥文ä¸?是由æ?®的è¿?å??《公约》行为的å?—害者æ??交的。委员会注æ„?到,æ??交æ?¥文的律师既没有在国内法庭的诉讼中代表过Y先生,也没有出示其为Y先生的代表的书é?¢委托书。从律师与Y先生之间的电è¯?谈è¯?(该次谈è¯?的记录已æ??交给委员会)得知,律师告诉Y先生,他想å?‘人æ?ƒ委员会æ??出一个原则性问题(å?³:缔约国是å?¦有义务让é?ž法进入澳大利亚的人了解他们有æ?ƒ请律师),并问Y先生是å?¦å?Œæ„?律师以Y先生的å??义æ??交一份æ?¥文,以对这一问题进行检验。æ?®谈è¯?记录,律师明确指出,所述æ?¥文ä¸?会对Y先生本人造æˆ?影å“?(无论是好还是å??的影å“?),Y先生所说的一切就是他对律师æ??交此ç§?æ?¥文没有å??对æ„?è§?。尽管所述电è¯?谈è¯?与Y先生被驱é€?出境之间已超过24天,律师å?´从未收到过Y先生有关æ?¥文主题的任何指示。自从Y先生被驱é€?出澳大利亚以æ?¥,律师便与他失去è?”系。

6.3  委员会一直从宽看待æ?®称的å?—害人由律师代表ä¾?《任择议定书》æ??交æ?¥文的æ?ƒ利问题。但是,代表æ?®称的è¿?å??行为的å?—害者行事的律师必须è¯?明他们真正得到å?—害者(或其直系亲属)请其作为代表的授æ?ƒ,或è¯?明有具体情况阻止律师得到此ç§?授æ?ƒ,或者鉴于律师过去与æ?®称的å?—害者之间的密切关系,å?¯以正当地å?‡定å?—害者实际上授æ?ƒ律师å?‘人æ?ƒ委员会æ??交æ?¥文。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律师没有è¯?明任何此ç§?æ?¡件å?¯适用。所以,委员会认为律师没有è¯?明他å?¯以代表Y先生æ??交本æ?¥文。æ?¥文ä¸?符å?ˆ《任择议定书》第1æ?¡关于æ?¥文须由æ?®称的è¿?å??行为的å?—害者æ??交的è¦?求。因此,委员会å?šæŒ?认为æ?¥文是ä¸?å?¯å?—ç?†的。

7.  因此,委员会决定:

  1. 根æ?®《任择议定书》第1æ?¡æ?¥文ä¸?予å?—ç?†;
  2.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å?Š律师。

[通过时有英文ã€?法文和西ç?­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éš?å?Ž还将å?°å?‘阿拉伯文ã€?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 委员会下列委员å?‚加审查本æ?¥文:Abdelfattah Amor先生ã€?Nisuke Ando先生ã€?P. N. Bhagwati先生ã€?Christine Chanet女士ã€?Colville勋爵ã€?Pilar Gaitan de Pombo女士ã€?Louis Henkin先生ã€?Eckart Klein先生ã€?David Kretzmer先生ã€?Rajsoomer Lallah先生ã€?Cecilia Medina Quiroga女士ã€?Martin Scheinin先生ã€?Hipólito Solari Yrigoyen先生ã€?Roman Wieruszewski先生和Abdallah Zakhia先生。根æ?®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5æ?¡,委员会委员Elizabeth Evatt女士没有å?‚加审查本æ?¥文。

《谅解备忘录》除其他外,有一段文字如下:“å?Œ方议定,对于近æ?¥和将æ?¥å?¯能出现的在中国定居的越å?—难民未ç»?许å?¯进入澳大利亚的情况,å?Œ方将……进行å?‹好å??商,争å?–通过å?Œ方å?Œæ„?的程åº?妥善解决问题。为此,在中国定居的越å?—难民按照å?Œ方å?Œæ„?的核查å??议被é€?回中国å?Ž,应继续å?—中国政府的ä¿?护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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