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3/1991å?·æ?¥文;A.R.和M.A.R.Coeriel诉è?·兰
(1994年10月31日第五å??二届会议通过的æ„?è§?)6
æ??交人: A.R.Coeriel和M.A.R.Aurik
[由律师代ç?†]
å?—害人: æ?¥文å?‘件人
所涉缔约国: 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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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Ando先生和K.Herndl先生的个人æ„?è§?的正文附在本文件å?Žé?¢。
æ?¥文日期: 1991年1月14日(åˆ?次æ??交)
关于å?¯å?¦å?—ç?†的决定日期:1 993年7月8日
人æ?ƒ事务委员会,根æ?®《公民æ?ƒ利和政治æ?ƒ利国际盟约》第28æ?¡设立,
于1994年10月31日举行会议,
结æ?Ÿ了对第453/1991å?·æ?¥文的审议,æ?¥文是A.R..Coeriel和M.A.R.Aurik根æ?®《公民æ?ƒ利和政治æ?ƒ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æ??交人æ?ƒ事务委员会的,
审议了æ?¥文å?‘件人ã€?其律师和所涉缔约国æ??交的所有书é?¢资料,
根æ?®《任择议定书》第5æ?¡第4款通过它的æ„?è§?。
1. æ?¥文å?‘件人为A.R.Coeriel和M.A.R.Aurik,两人å?‡为è?·兰公民,ä½?è?·兰罗尔梦德。他们声称è?·兰è¿?å??了《公民æ?ƒ利和政治æ?ƒ利国际盟约》第17和第18æ?¡,他们深å?—其害。
背景
2.1 å?‘件人已皈ä¾?å?°度教,并说他们想深造,æˆ?为å?°度的å?°度教牧师(梵学家)。他们è¦?求罗尔梦德区法院(Rechtbank区)根æ?®他们的宗教è¦?求将他们的å??字改为å?°度教的å??字。这一è¦?求于1986年11月6日获得法院批准。
2.2 此å?Ž,å?‘件人请å?¸法部长将他们的姓æ°?改为å?°度教的å??字。他们声称凡希望研究和信奉å?°度教并æˆ?为å?°度教牧师的个人必须使用å?°度教的å??字。å?¸法部长分别ç»?1988年8月2日和12月14日的决定拒ç»?了å?‘件人的è¦?求,ç?†由是他们的情况ä¸?符å?ˆ1976年“改姓准则â€?规定的è¦?求(Richtlijnen Voor geslachtsnaamwijziging)。该决定进一步规定å?ª有在特殊情况æ‰?有ç?†由作出肯定的决定,而å?‘件人目å‰?的情况ä¸?属于特殊。å?¸法部长认为å?‘件人目å‰?的姓æ°?并ä¸?妨ç¢?他们从事å?°度牧师的学习,因为å?‘件人å?¯以改用在他们完æˆ?学业时由å?¤é²?èµ?予他们的教å??,如果他们愿æ„?的è¯?。
2.3 å?‘件人对å?¸法部长的决定å?‘è?·兰最高行政法庭,大臣会议,æ??出申诉,并声称除了其他外,ä¸?å…?许他们改姓侵犯了他们的宗教自由。1990年10月17日,大臣会议驳回了å?‘件人的上诉。大臣会议认为å?‘件人没有表明他们的利益构æˆ?法律没有规定的他们改姓的ç?†由。大臣会议认为,å?‘件人没有表明他们的姓需è¦?在法律上作更改,以便使他们有机会æˆ?为å?°度教牧师;在这方é?¢,大臣会议注æ„?到å?‘件人在公共社交生活中å?¯自由使用å?°度教的姓æ°?。
2.4 1991年2月6日,å?‘件人å?‘欧洲人æ?ƒ委员会æ??出申诉。1992年7月2日,欧洲人æ?ƒ委员会宣布,根æ?®《公约》第9和14æ?¡,å?‘件人的申诉由于明显缺ä¹?根æ?®而ä¸?å?¯å?—ç?†,因为å?‘件人没有è¯?明他们的宗教学习将因拒ç»?改他们的姓æ°?而å?—到阻ç¢?。
申诉
3. å?‘件人声称è?·兰当局拒ç»?改他们当å‰?的姓æ°?妨ç¢?了他们为æˆ?为å?°度教牧师的进一步深造,因此è¿?å??了《盟约》第18æ?¡。他们还声称,这一拒ç»?构æˆ?了对他们ç§?生活的é?ž法或任æ„?干涉。
所涉缔约国的æ„?è§?以å?Šå?‘件人的评论
4.1 所涉缔约国1991年7月7日æ?¥函,对委员会根æ?®议事规则第91æ?¡的è¦?求作了答å¤?,è¦?求请缔约国就æ?¥文是å?¦å?¯å?—ç?†的问题å?‘表æ„?è§?,因为æ?¥文有å?¯能引起《盟约》第17和第18æ?¡é˜?述的问题。
4.2 缔约国承认è?·兰法律å…?许在特殊情况为æˆ?年人改姓,å?³当目å‰?的姓ä¸?å?ˆ体或è?’谬ã€?太粗俗,因而失去了姓的特点或在通过入ç±?而获得è?·兰国ç±?的è?·兰公民的情况,其姓æ°?å?¬起æ?¥ä¸?象è?·兰姓æ°?。缔约国承认除了这些类型的情况外,å?ª有在特殊情况,å?³拒ç»?改姓有å?¯能å¨?èƒ?到申请人的身心ç¦?利,æ‰?å…?许改姓。
4.3 关于属于文化或宗教少数群体的è?·兰公民,为改姓æ°?制订了原则。原则之一规定,姓æ°?ä¸?得改动,如果新的姓æ°?具有文化ã€?宗教或社会å?«义。
4.4 缔约国承认,目å‰?情况中的å?‘件人自出生以æ?¥就是è?·兰公民,并在è?·兰文化环境中æˆ?长。鉴于å?‘件人改姓æ°?的è¦?求æŸ?些方é?¢与宗教少数有相似之处,å?¸法部长正å¼?å?‘内务部长å¾?求æ„?è§?。这一æ„?è§?ä¸?利于å?‘件人,因为他们æ??出的新的姓æ°?被认为具有宗教å?«义。
4.5 缔约国指出,å?‘件人在公共社交生活中å?¯自由使用他们希望的任何å??字,å?ªè¦?ä¸?用属于别人而未ç»?此人许å?¯的å??字。缔约国承认它尊é‡?å?‘件人的宗教信仰,他们å?¯自由地表明他们的宗教。缔约国进一步指出,å?‘件人æ?®指称因其è?·兰å??字而在å?°度进一步从事宗教学习å?—到阻ç¢?,这ä¸?能归咎于è?·兰政府,而是å?°度教领袖强加的è¦?求造æˆ?的å?Ž果。
4.6 关于å?‘件人根æ?®《盟约》第17æ?¡æ??出的申诉,缔约国认为å?‘件人在这方é?¢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没有å?‘è?·兰当局æ?®ç?†力争,å?³拒ç»?改他们的姓构æˆ?了对他们的ç§?生活的é?ž法或任æ„?干涉。
4.7 最å?Ž,缔约国认为æ?¥文ä¸?å?¯予以å?—ç?†,因为它ä¸?符å?ˆ《盟约》的规定。缔约国还争辩说,å?‘件人没有根æ?®《任择议定书》第2æ?¡的å?«义æ??出申诉。
5.1 在对缔约国的æ?¥函作答å¤?中,å?‘件人强调,想è¦?æˆ?为å?°度教牧师而进行学习时必须使用å?°度教的姓æ°?,对这一规则没有任何例外。在这方é?¢,他们承认如果ä¸?在法律上改å?˜他们的姓,并且写在官方身份è¯?件上,他们ä¸?能被å?ˆ法地委任为牧师。为了ä½?è¯?他们的论点,å?‘件人æ??供了英格兰两å??梵学家和新德里的先知作的声明。
5.2 å?‘件人之一,Coeriel先生进一步指出,尽管他是è?·兰出生的公民,但他在美利å?šå?ˆ众国库拉索岛和å?°度长大,属于å?°度教出生。缔约国在对他的改姓è¦?求作出è£?决时应该考虑上述情况。
5.3 å?‘件人认为他们的宗教自由æ?ƒ利å?—到侵犯,因为缔约国拒ç»?替他们改姓的å?Ž果是他们为æˆ?为å?°度教牧师继续进行学习,现在å?—到阻ç¢?。在这方é?¢,他们还声称缔约国拒ç»?他们的è¦?求构æˆ?了对他们的ç§?生活的任æ„?和é?ž法干涉。
委员会关于å?¯å?¦å?—ç?†的决定
6.1 在第四å??八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审议了æ?¥文å?¯å?¦å?—ç?†的问题。关于å?‘件人根æ?®《盟约》第18æ?¡æ??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关于姓æ°?å?Š其更改的æ?¡例显然属于公共秩åº?问题,因此这方é?¢的é™?制根æ?®第18æ?¡第3款是å…?许的。此外,委员会认为缔约国ä¸?能对å?¦一国家宗教领袖对担任宗教è?Œ务实行的é™?制负责。因此,æ?¥文的这一方é?¢被宣布为ä¸?å?¯予以å?—ç?†。
6.2 委员会认为《盟约》第17æ?¡是å?¦ä¿?护一个人选择和改å?˜自己的å??字的æ?ƒ利,如果是,那么缔约国拒ç»?改å?‘件人的姓是å?¦属于任æ„?行为,这一问题应该根æ?®是é?ž曲直æ?¥处ç?†。委员会认为å?‘件人符å?ˆ《任择议定书》第5æ?¡第2款(b)项的è¦?求,因为他们已ç»?将问题上诉到最高行政法庭,已没有其他补救办法。为此,委员会1993年7月8日宣布æ?¥文å?¯予以å?—ç?†,因为它å?¯能引起《盟约》第17æ?¡æ??到的问题。
缔约国就是é?ž曲直æ??出的æ„?è§?以å?Šå?‘件人的评论
7.1 缔约国1994年2月24日的æ?¥函认为,《盟约》第17æ?¡并ä¸?ä¿?护个人选择和改å?˜其姓æ°?的æ?ƒ利。缔约国æ??到筹备工作,其中没有表明应该给予第17æ?¡如此广泛的解释,而根æ?®该筹备工作,缔约国似乎应该有相当的自由,确定如何适用第17æ?¡的原则。缔约国还æ??到委员会对第17æ?¡的一般评论,其中指出ä¿?护éš?ç§?æ?ƒ势必是一相对概念。最å?Ž,缔约国æ??到委员会先å‰?的判例7并认为如果当局的干预根æ?®国内立法是å?ˆ法的,委员会å?ª有在干预也è¿?å??了《盟约》å?¦一规定的情况æ‰?能认为干预è¿?å??了第17æ?¡。
7.2 此外,缔约国认为拒ç»?å?Œæ„?å?‘件人正å¼?改姓的决定既ä¸?è¿?法也ä¸?属于任æ„?行为。缔约国æ??到其关于å?¯å?¦å?—ç?†的æ?¥函并认为决定是根æ?®有关准则作出的,这些准则载于1990年5月9日的政府公报并且是以民事法典的规定为基础的。因此,ä¸?å?Œæ„?å?‘件人改姓的决定符å?ˆ国内立法和æ?¡例。
7.3 关于决定是å?¦有å?¯能主观武断,缔约国指出上段æ??到的æ?¡例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主观武断和在该领域维护必è¦?的稳定。缔约国认为如果å?¯以轻易地正å¼?改å?˜å??字那将会造æˆ?社会和行政æ„?义上的ä¸?必è¦?的ä¸?稳定和混淆。在这方é?¢,缔约国æ?´引ä¿?护他人利益的义务。缔约国认为在当å‰?的案件中,å?‘件人ä¸?符å?ˆå…?许他们改姓的标准,因为å?‘件人希望用的å??字在å?°度社会具有特殊æ„?义。“因此,å?Œæ„?这ç§?类型的è¦?求将ä¸?符å?ˆè?·兰政府ä¸?采å?–å?¯被认为干涉其他文化内政的任何行动的政策â€?。最å?Ž,缔约国认为,考虑到所涉å?Š的å?„ç§?利害关系,ä¸?能说ä¸?å?Œæ„?改姓å??的决定主观武断。
8. 在对缔约国æ?¥函的评论中,å?‘件人对缔约国关于第17æ?¡ä¸?ä¿?护他们选择和改å?˜其姓æ°?的æ?ƒ利的æ„?è§?æ??出异议。他们认为拒ç»?他们改姓的è¦?求严é‡?影å“?了他们的ç§?生活,因为拒ç»?决定妨ç¢?了他们进行å?°度教牧师的活动。他们声称,缔约国应该在其立法中对类似于å?‘件人情况的改å??è¦?求作出规定,缔约国应该考虑拒ç»?他们的è¦?求的å?Ž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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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è§?委员会关于第35/1978å?·æ?¥文的æ„?è§?(《Aumeeruddy–Cziffra诉毛里求斯》,1981年4月9日通过的æ„?è§?)和关于第74/1980å?·æ?¥文的æ„?è§?(《Estrella诉乌拉圭》,1983年3月29日通过的æ„?è§?)。
9.1 委员会在第五å??一届会议期间开始审议æ?¥文的是é?ž曲直并决定请缔约国对有关改å??的规章æ??供说明。缔约国在1994年10月3日的æ?¥函中解释说,è?·兰民事法典规定凡希望改姓æ°?的任何人å?¯å?‘å?¸法部长æ??出è¦?求。法典没有具体规定在何ç§?情况这ç§?è¦?求获准。å?¸法部的政策是仅在特殊情况å?¯å…?许改姓。原则上,人们应该ä¿?留出生时的姓,以便ä¿?æŒ?法律和社会稳定。
9.2 为了防止主观武断,有关改姓æ°?的政策通过é¢?布“改姓准则â€?加以公开宣布。缔约国回顾说,准则指出,当目å‰?的姓ä¸?得体或è?’谬,太粗俗因而失去姓的特点或å?¬起æ?¥ä¸?象è?·兰语,方å?¯å…?许更改。在特殊情况,å?¯以å…?许ä¸?属于这些类型的情况改姓,例如在ä¸?å…?许改姓会å¨?èƒ?到申请人的身心ç¦?利的情况。如果考虑到申请人和国家的利益,拒ç»?改姓è¦?求将ä¸?å?ˆç?†,在这样的情况亦å?¯å…?许改姓。缔约国强调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关改姓方é?¢的é™?制是必è¦?的。
9.3 准则还载有å…?许改姓å?Ž申请人用新å??字的规则。原则上,新å??字应尽å?¯能与旧å??相象。如果选择一个全新å??字,它应该是没有使用过的å??字,å?¬起æ?¥象è?·兰文,并且ä¸?引起ä¸?良è?”想(例如ä¸?å…?许人们选择使人们错误地认为他属于贵æ—?的姓)。关于外国姓æ°?,政府的政策是它ä¸?希望介入其他国家的人å??法,也ä¸?希望使人觉得在干涉其他国家的文化事务。这æ„?味ç?€,新å??字ä¸?得给人造æˆ?错误å?°象,å?³此人所用的å??字属于æŸ?一文化ã€?宗教或社会群体。在这个æ„?义上,有关外国å??字的政策与有关è?·兰å??字的政策是相似的。
9.4 缔约国承认,申请人的è¦?求由å?¸法部长审ç?†,由他就该问题作出决定。如果是å?¦决决定,申请人å?¯以å?‘独立å?¸法机构上诉。所有决定是根æ?®准则规定的政策作出的。为了防止主观武断,仅在æž?少情况脱离这一政策。
9.5 关于目å‰?的案å?,缔约国解释说,å?‘件人的改姓è¦?求被拒ç»?,因为å?‘现没有ç?†由å…?许作为准则规定的标准以外的特殊情况改姓。在这方é?¢,缔约国认为未能è¯?实å?‘件人ä¸?改姓就ä¸?能继续接å?—所希望的宗教教育。此外,缔约国认为,å?³使需è¦?改姓,这一æ?¡件主è¦?是å?°度宗教规定的规则的å?Ž果,而ä¸?是适用è?·兰人å??法的结果。缔约国还指出,所è¦?求的å??字将表明å?‘件人为å?°度社会æŸ?一具体群体的æˆ?员,因此è¿?å??了新å??字ä¸?应该引起文化ã€?宗教和社会è?”想的政策。根æ?®缔约国,所è¦?求的å??字也与新å??字应该å?¬起æ?¥象è?·兰文的政策有冲çª?。
人æ?ƒ事务委员会需è¦?审ç?†的问题和程åº?
10.1 人æ?ƒ事务委员会根æ?®《任择议定书》第5æ?¡第1款,按照å?Œ方æ??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目å‰?的æ?¥文。
10.2 有待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公约第17æ?¡是å?¦ä¿?护选择和改å?˜自己姓å??的æ?ƒ利。委员会认为,第17æ?¡规定,除其他外,任何人的ç§?生活ã€?家庭ã€?ä½?宅或通信ä¸?得加以任æ„?或é?ž法干涉。委员会认为,ç§?生活这一概念指的是个人生活的一个范畴,在此范畴内他或她å?¯以自由表达其身份,ä¸?管是通过与他人形æˆ?一定关系还是自己å?•独表达这一身份。委员会的看法是,一个人的姓æ°?构æˆ?其身份的一个é‡?è¦?组æˆ?部分;防止任æ„?或é?ž法干涉æŸ?人ç§?生活包括防止任æ„?或é?ž法干涉选择和改å?˜自己姓å??的æ?ƒ利。例如,如果一个国家强迫所有外国人都改å?˜其姓æ°?,这就会构æˆ?è¿?背第17æ?¡规定的干涉。这里å?ˆ引起这样一个问题,å?³当局拒ä¸?承认更改过的姓æ°?是å?¦也超越了第17æ?¡所指的å?¯准许干涉的范围呢?
10.3 现在委员会接ç?€往下审查,从本案的情况看,缔约国驳回å?‘件人有关改姓的è¦?求是å?¦等于任æ„?或é?ž法干涉其ç§?生活。应该指出的是,缔约国的决定是根æ?®è?·兰现行法律和规定å?š出的,因此,ä¸?å?¯以将此ç§?干涉视为é?ž法。至于是å?¦属于任æ„?,则有待考虑。
10.4 委员会注æ„?到,承认改姓的情况在《准则》中被界定得很窄,而在其他情况下酌情处ç?†的作法å?ªé™?于é?ž常案例。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第17æ?¡的一般性评论,其中指出æ??出有关任æ„?性这一è§?解“目的在于ä¿?障,å?³使是法律规定的干涉也应符å?ˆ公约的æ?¡款ã€?目的和目标,而且,无论如何,å?³使在特定情况下也应å?ˆç?†。â€?因此,对于è¦?求承认改å?˜姓å??的请求å?ª能以在具体情况下å?ˆç?†的ç?†由予以拒ç»?。
10.5 在本案中,å?‘件人è¦?求承认其为进行宗教研究而将å??字改为å?°度教姓å??的请求,于1986年得到许å?¯。缔约国之所以拒ç»?å?‘件人å?ˆè¦?求改å?˜其姓æ°?的请求,其原因在于å?‘件人事先没有说明他们试图改å?˜姓æ°?主è¦?为了进行宗教研究,而且这些å??字带有宗教å?«义,å?¬起æ?¥也ä¸?象“è?·兰语â€?。委员会认为,如此é™?制å?‘件人ä¾?照第17æ?¡应享有æ?ƒ利的ç?†由是ä¸?å?ˆç?†的。根æ?®本案的情况,拒ç»?å?‘件人的请求从公约第17æ?¡第1款的æ„?义上看是任æ„?的。
11. 人æ?ƒ事务委员会根æ?®《公民æ?ƒ利和政治æ?ƒ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5æ?¡第4款采å?–行动,认为它所掌æ?¡的事实表明,公约第17æ?¡é?到è¿?å??。
12. ä¾?照公约第2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为Aurik先生和Coeriel先生æ??供适当补救办法,并采å?–为确ä¿?将æ?¥ä¸?å†?出现此ç§?è¿?约情况所必需的措施。
13. 委员会希望在90天内收到关于缔约国根æ?®委员会的æ„?è§?采å?–有关措施的æ??料。
附录
关于委员会æ„?è§?的个人看法
1. Nisuke Ando先生的个人看法(ä¸?å?Œæ„?è§?)
我ä¸?å?Œæ„?缔约国的说法,å?³:在审查一项è¦?求改å?˜个人姓æ°?的请求时应考虑诸如å??字的“宗教å?«义â€?或“é?žè?·兰语â€?语调等因素。然而,由于下述三个ç?†由,我也ä¸?能赞å?Œ委员会关于本案的æ„?è§?:
(a) 尽管å?‘件人宣称,è¦?求改å?˜å?‘件人的姓æ°?是便利他们作为å?°度教牧师进行活动的必è¦?æ?¡件,但缔约国æ??出,关于å?‘件人如ä¸?改å?˜姓æ°?便无法接å?—ç?†想的宗教教育这一说法是ä¸?能æˆ?立的(è§?第9.5段);看起æ?¥,正是根æ?®这一论点,欧洲人æ?ƒ委员会æ‰?驳回了å?‘件人æ??出的è¦?求。由于委员会除了å?‘件人的æ??出的ç?†由外,ä¸?掌æ?¡为确定有关事实所需的任何其他资料,因此,我无法下结论认为,改å?˜其姓æ°?是他们作为å?°度教牧师进行活动的必è¦?æ?¡件。
(b) 公约第18æ?¡ä¿?护宗教自由,第17æ?¡ä¿?障人人有æ?ƒ得到ä¿?护,防止“任æ„?或é?ž法干涉ç§?生活â€?。然而,我认为,ä¿?护ç§?生活的æ?ƒ利与宗教自由结å?ˆ起æ?¥是å?¦就会自动产生“改å?˜个人姓æ°?的æ?ƒ利â€?,这是值得怀疑的。姓æ°?在为å?„ç§?目的确定æŸ?人身份方é?¢具有é‡?è¦?社会和法律功能。这些目的涉å?Š下述å?„方é?¢:社会安全ã€?ä¿?险ã€?执照ã€?婚姻ã€?继承ã€?选举和表决,护照ã€?税务ã€?警察å?Š公共记录,等。实际上,委员会承认,“有关姓æ°?å?Š其改å?˜的规定主è¦?是公共秩åº?问题,因此,根æ?®第18æ?¡第3款规定,对其加以é™?制是å…?许的â€?(è§?第6.1段)。此外,æ??出下述论点也并é?žä¸?å?¯能,å?³认为改å?˜姓æ°?的è¦?求是对宗教的一ç§?表示形å¼?,对此应加以第18æ?¡第3款所列举的ç§?ç§?é™?制。
(c) 我认为姓æ°?并ä¸?属于个人自己,其ç§?生活å?¯以根æ?®第17æ?¡得到ä¿?护。在西方社会,å?¯以把姓æ°?å?ª看作确定æŸ?个人身份的一个因素,因此,å?¯以用å?·ç ?或代ç ?等其他辨别身份的方å¼?所代替。但是,在世界其他地区,å??字å?´具有å?„ç§?社会ã€?历å?²ã€?å?Š文化å?«义,人们确实对其姓å??赋予æŸ?ç§?价值。姓æ°?尤其如此。这样,一个家庭æˆ?员如改å?˜其姓æ°?,就å?¯能ä¸?仅影å“?姓æ°?所带的价值,也会影å“?家庭其他æˆ?员。因此,我很难下结论,认为一个人的姓æ°?å?ª属于å?—第17æ?¡ä¿?护的ç§?生活这个范畴。
2. Kurt Herndl先生的个人看法(ä¸?å?Œæ„?è§?)
我很抱歉,无法赞å?Œ委员会的结论,认为è?·兰主管部门通过拒ç»?准许å?‘件人改å?˜姓æ°?è¿?å??了公约第17æ?¡。
(a) 从第17æ?¡的一般内容和范围æ?¥看缔约国的行为
第17æ?¡是该公约中比较难以æ?‰摸的一项æ?¡款。特别是,“ç§?生活â€?一语似乎å?¯以作多ç§?解释。ç§?生活真正的å?«æ„?究竟是什么?
Lillich在他题为《全ç?ƒä¿?护人æ?ƒ–公民æ?ƒ》的文章中,称ç§?生活是“到目å‰?为止内容é?ž常æ?‚乱的一个概念,以至ä¸?得ä¸?将其排除出习惯国际法å?¯接å?—的范围之外。â€?8ä¸?过,他补充说,在从狭义上确定ç§?生活的å?«义时,å?¯以从欧洲公约实践中得到一定的帮助。关于这一点他æ??到,“å??字的使用â€?是被看作ç§?生活这一概念的部分内容而æ??出的。顺便说一å?¥,这一看法引自Jacobs,他在æ??到欧洲公约的类似æ?¡款(第8æ?¡)时宣称,“公约的机构尚未研究出ç§?生活这一概念â€?。9
适用于欧洲公约的情况å?Œ样也适用于本公约。Nowak在他对公约的评论中述明,第17æ?¡在其è?‰拟过程中原是一个几乎没有争论的议题,有关个人通信的案例法对确定这个è¯?的确切æ„?æ€?起了很大作用。10
因此,缔约国æ??出第17æ?¡ä¸?一定包å?«改å?˜个人姓æ°?的æ?ƒ利(è§?æ„?è§?第7.1段)这并é?ž没有ç?†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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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ichard B. Lillich,Civil Rights,in: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Legal and Policy Issues,ed.Th.Meron(1984),p.148。
9 Francis G.Jacobs,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1975),p.126。
10 Nowak,CCPR Commentary(1993),p.294,section15。
委员会自己在其关于第17æ?¡的一般评论中也没有真正讲清楚ç§?生活这个概念。事实上它在该评论中é?¿而ä¸?对这一概念下定义,而是æž?力界定第17æ?¡中所使用的所有其他用语,如“家庭â€?,“ä½?宅â€?,“é?ž法â€?以å?Š“任æ„?â€?。它还æ??到第17æ?¡也æ??到的ä¿?护个人“è?£誉â€?和“å??誉â€?,但å?´没有就该æ?¡所载主è¦?æ?ƒ利,å?³“ç§?生活â€?æ?ƒ利的定义å?š出结论。诚然,委员会在其一般评论中的确æ??到å?„ç§?“ç§?生活â€?的实例,并列举了一些情况,说明缔约国必须é?¿å…?干涉ç§?生活的å?„个具体方é?¢,但在其一般评论中å?´根本没有æ??到第17æ?¡是å?¦真正ä¿?护一个人的姓å??,尤其是,除此之外是å?¦存在改å?˜个人姓å??的æ?ƒ利这ç§?问题。
我æ??出上述问题,目的是为了说明委员会对第17æ?¡的解释--就象它现在本决定中对该æ?¡的解释一样——并ä¸?具有充分的法律ç?†由。ä¸?过,我倒是å?Œæ„?这样的看法,å?³一个人的姓å??是其身份的主è¦?部分,而ä¿?护姓å??是第17æ?¡的核心所在。因此,Nowak下é?¢的说法是正确的。他说,ç§?生活是对人类存在和个人身份的特别的ã€?个人性质的ä¿?护。身份显然包括一个人的姓å??。11
因此,第17æ?¡所ä¿?护的是个人姓å??,而ä¸?一定是个人éš?æ„?改å?˜他/她姓å??的愿望。委员会在其自己的决定中承认这一点,尽管这ç§?承认是间接的。为了说明国家干涉第17æ?¡规定的个人æ?ƒ利就是è¿?背该æ?¡原则这样一ç§?å?¯能的情况,它所引用的例å?就是“……如果一个国家强迫所有外国人都改å?˜其姓æ°?……â€?(è§?本æ„?è§?第10.2段)。这ç§?看法是对的,但是,这显然对下述情况是ä¸?起作用的:å?³一个国家由于普é??适用的公共政策以å?Š为ä¿?护个人现用姓å??等原因而拒ç»?å…?许个人è¦?求改姓å??的请求。
然而,å?¯以这样说,如果认为“ç§?生活â€?一语由于出于适当ä¿?护的目的而包å?«个人姓å??为他/她身份组æˆ?部分这层æ„?æ€?,那么它也包å?«改å?˜该姓å??的æ?ƒ利这层æ„?æ€?,这ç§?看法是妥当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仔细研究一下1990年在《è?·兰政府报》(Netherlands Government Gazette)刊载并在è?·兰作为一普通政策加以贯彻的《姓æ°?改å?˜准则》。从原则上讲,è?·兰的这项政策所ä¾?æ?®的å‰?æ??是:为维护法律和社会稳定,一个人应该ä¿?留他/她在出生时得到的å??字(è§?本æ„?è§?第9.1段最å?Ž一å?¥è¯?)。在这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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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Nowak,loc.cit,.p.294,section17.
况下,很难把这项政策视为è¿?å??了第17æ?¡。相å??,这是对已获æ?ƒ利--例如,ä¿?留æŸ?一姓å??æ?ƒ利——的一ç§?ä¿?护;这样看æ?¥,它倒似乎é?ž常符å?ˆ第17æ?¡的规定。
根æ?®该《准则》规定,如果现用姓å??属于(a)ä¸?体é?¢,(b)滑稽å?¯笑,(c)太普通,失去了区别与他人的特点,以å?Š(d)å?¬起æ?¥ä¸?象è?·兰语等情况,则准许改å??。å?‘件人在å?‘当局请求改å?˜其姓æ°?时没有æ?´引上述任何ç?†由。
根æ?®该《准则》,“在特殊情况下â€?也准许改å??,例如,“如ä¸?准许改å?˜姓æ°?将会使申请人的心身å?¥康å?—到å¨?èƒ?â€?,或“考虑到申请人和国家å?Œ方利益,驳回申请ä¸?å?ˆç?†â€?(è§?本æ„?è§?第9.2段)。由于å?‘件人在å?‘国家主管部门æ??出申请过程中似乎没有说明此ç§?“特殊情况â€?,因此,其请求被拒准。他们所称为å?˜为å?°度教牧师而需改å??的说法,显然ç?†由ä¸?充分(è§?国家委员会1990年10月17日在其决定中æ??出的ç?†由,本æ„?è§?第2.3段最å?Ž一å?¥è¯?;å?¦è§?,1992年7月2日欧洲人æ?ƒ委员会关于ä¸?å?¯å?—ç?†的决定,在决定中委员会认为,å?‘件人没有è¯?实,如ä¸?准改å??就会影å“?其宗教研究;本æ„?è§?第2.4段最å?Ž一å?¥è¯?)。也ä¸?å?¯将å?°度教领袖强加的è¦?求归因于è?·兰主管部门。委员会在本案关于å?¯å?¦å?—ç?†的决定中确认了这一点。在该决定中,委员会从公约第18æ?¡的角度对æ?¥文进行了审查。审查结论认为,“公约缔约国ä¸?能对å?¦一国家宗教领袖对宗教机构活动所作é™?制负责â€?(è§?本æ„?è§?第6.1段)。
这样,å?‘件人改å??的è¦?求便被å?ˆ法拒准,因为他们未能å?‘è?·兰主管部门说明法律所è¦?求的“特殊情况â€?。拒准请求ä¸?能被视为è¿?å??了第17æ?¡。如果ä¸?这样认为,就等于承认个人享有一ç§?近似ç»?对的æ?ƒ利,å?¯以éš?æ„?æ??出请求并将他/她的å??字改掉。我认为,对于此ç§?看法从公约中是找ä¸?到根æ?®的。
(b) 从有关准许(国家)干涉第17æ?¡所ä¿?护æ?ƒ利的标准的观点æ?¥看缔约国的行为
å?‡设存在个人改å??的æ?ƒ利,那么,就ä¸?得ä¸?审查(而且,实际上,委员会在本æ„?è§?中确实讨论了)这样一个问题,å?³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准许对这一æ?ƒ利进行“干涉â€?。
那么,为(国家)干涉规定的标准是什么?标准有两æ?¡,而且å?ª有两æ?¡。第17æ?¡ç¦?止任æ„?或é?ž法干涉一个人的ç§?生活。
显而易è§?,ä¸?å?¯将è?·兰主管部门ä¸?准改å??的决定本身视为构æˆ?对ä¾?照第17æ?¡规定å?‘件人享有æ?ƒ利的“任æ„?â€?或“é?ž法â€?干涉。该决定所ä¾?æ?®的是在è?·兰适用的法律。因此,它ä¸?是é?ž法的。委员会自己也这样说(è§?本æ„?è§?第10.3段)。在è?·兰准许改å??所需的æ?¡件,在普é??适用的已公开出版的《姓æ°?改å?˜准则》中有明文规定。这些准则本身看ä¸?出是任æ„?的。本案已适用了这些准则,也看ä¸?出其适用带有歧视性。因此,å?Œ样很难把这一决定称作任æ„?的。然而,委员会“根æ?®本案的情况â€?å?´将其称作任æ„?的(è§?本æ„?è§?第10.5段)。为得出该结论,委员会引出了一个新è§?解——关于“å?ˆç?†性â€?的è§?解。它认为“é™?制å?‘件人ä¾?照第17æ?¡应享有æ?ƒ利的ç?†由是ä¸?å?ˆç?†的â€?(è§?本æ„?è§?第10.5段)。
这样,委员会试图在第17æ?¡中增加一项本ä¸?属该æ?¡范围的内容,从而将该æ?¡加以扩展引伸。在这ç§?情况下,委员会能够æ??出的唯一论æ?®å?ªä¸?过就是引用它自己关于第17æ?¡的一般评论,其中称“å?³使是法律规定的干涉……无论如何,å?³使在特定情况下也应是å?ˆç?†的â€?。我很难对这一论点表示苟å?Œ,并根æ?®这一论点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è¿?å??了公约的这一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