æ??交人: |
Nicole Beydon女士å?Š“DIH公民抗议è¿?动â€?其他19ä½?社团æˆ?员(由律师Francois Roux先生代ç?†) |
æ?®称å?—害人: |
æ??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法国 |
æ?¥文日期: |
2004年7月16日(首次æ??交) |
事由: |
由于缔约国对待国际刑事法院的æ€?度,æ?®称对æŸ?个é?ž政府组织æˆ?员造æˆ?的æ?Ÿ害。 |
程åº?性问题: |
æ?´用无é?—国内补救办法;《公约》第二æ?¡的附属性质;ä¾?属物ç?†由与《公约》æ?¡款ä¸?相符。 |
实质性问题: |
å?‘法庭的投诉æ?ƒ;å?‚与公共事务æ?ƒ。 |
《公约》æ?¡款: |
第二æ?¡第3款(乙)和(丙)项;第å??四æ?¡第1款和第二å??五æ?¡(甲)项 |
《任择议定书》æ?¡款: |
第一和二æ?¡ |
根æ?®《公民æ?ƒ利和政治æ?ƒ利国际公约》第二å??八æ?¡设立的人æ?ƒ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10月31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1. Nicole Beydon女士å?Š其他19ä½?æ?¥文æ??交人都是法国公民。他们宣称是法国è¿?å??《公民æ?ƒ利和政治æ?ƒ利国际公约》第二æ?¡第3款(乙)和(丙)项ã€?第å??四æ?¡第1款和第二å??五æ?¡(甲)项行为的å?—害者。 他们由律师Francois Roux先生代ç?†。
2.1 æ??交人是法国利尼ç¿?河畔尚邦镇1991年设立的人æ?ƒé?ž政府组织,“DIH公民抗议è¿?动â€?æˆ?员。这个社团的宗旨之一是开展è¿?动力促建立一个常设ã€?独立和有效的国际刑事法院。
2.2 æ??交人就æ?®称法国政府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4æ?¡所æŒ?的顽固立场æ??出了法律质疑。ä¾?照第124æ?¡规定,《规约》缔约国有æ?ƒ宣布,在七年之内,该国ä¸?接å?—国际刑事法院对æ?®称由该国国民或在该国领土上所犯战争罪的å?¸法管辖æ?ƒ,而且这项声明å?¯无é™?期地延长。他们具体质疑政府å?šæŒ?列入第124æ?¡的顽固立场。第124æ?¡是对刑事法院审判战争罪的å?¸法管辖æ?ƒé™?制性最大,且最有争议性的æ?¡款,由此造æˆ?了法律上的真空,形æˆ?了法ä¸?治罪的现象。æ??交人还抨击法国在2000年6月9日交存批准文书时,根æ?®第124æ?¡å?‘表的声明 并声称,这项声明ä¸?仅é™?制了刑事法院相对于法国的æ?ƒé™?,而且还直接影å“?到了他们自己以å?Š广大的法国公民,剥夺了他们将侵犯人æ?ƒ者绳之以法和加以惩治的补救办法。他们还宣称,法国立场的动因完全出于国内政治和战略考虑,å?³æº?于国防部为é?¿å…?其武装部队到国际刑事法院作è¯?而施加的压力。
2.3 1997年1月14日,公民抗议è¿?动å?‘法国外交部æ??交了一份“审å‰?案情摘è¦?â€?,宣称è¿?å??了《公约》第二æ?¡第3款(乙)和(丙)项和第二å??五æ?¡(甲)项;《人æ?ƒ宪章》第二æ?¡第2款,以å?Š《世界人æ?ƒ宣言》第二å??八æ?¡。1997年7月11日在未收到答å¤?的情况下,公民抗议è¿?动å?‘巴黎行政法院æ??出了对政府的起诉,è¦?求60,000,000法国法郎的赔å?¿。行政法院1999年6月24日的判决,以法院无å?¸法管辖æ?ƒå?—ç?†与政府行使其外交特æ?ƒ直接相关的申诉为由予以驳回。行政法院还认为公民抗议è¿?动æ??出的索赔滥用了仲è£?程åº?,并对该社团处以10,000法国法郎的罚款。
2.4 1999年8月18日,公民抗议è¿?动å?‘巴黎行政上诉法院æ??出了上诉,其缘由如下:行政法院未é˜?明其判决ç?†由;行政法院未能考虑到申诉方æ?´引未兑现的承诺和å?ˆç?†期望原则的论点;和行政法院将(按æ¯?一ä½?法国公民1个法郎)60,000,000法国法郎的象å¾?性索赔è¦?求,误解为滥用å?¸法体制。公民抗议è¿?动在éš?å?Ž的陈述中还说,法国的谈判立场ä¸?仅致使国家承担了赔å?¿责任 (“政府无过错责任â€?),而且“有别于â€?行政法院无æ?ƒé™?审查的政府行为;该社团还将其象å¾?性的赔款数é¢?å‡?少至1个法国法郎。2002年10月29日,上诉法院的判决维æŒ?了行政法院的è£?定,认定政府在国际刑事法院谈判中所æŒ?的立场并ä¸?能与法国就国际关系采å?–的举措分开,因而ä¸?属于国内法庭的æ?ƒé™?范围。然而,上诉法院以ä¸?å?ˆç?†为由,推翻了行政法院斥责起诉方滥用å?¸法制度下达的罚款判决。
2.5 为了就这项判决å?‘最高行政法院æ??出上诉,公民抗议è¿?动于2002年12月26日å?‘最高行政法院法律æ?´助厅æ??出了法律æ?´助的请求。2003年3月3日,这项请求以上诉“显然ä¸?å?¯å?—ç?†â€?为由被驳回。æ??交人辩称,这项决定剥夺了他们一切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而且拒ç»?的ç?†由进一步表明,他们的上诉ä¸?会有胜诉å‰?景。
3.1 æ??交人宣称,法国政府è¿?å??了《公约》第二å??五æ?¡(甲)项,剥夺了他们å?‚与与国际刑事法院相关公共事务的æ?ƒ利和机会。他们宣称,尽管2000年2月国民议会就批准《罗马规约》问题展开辩论期间,å?„议会团体ã€?议员个人以å?Šé?ž政府组织å?‘出了无数呼å??,è¦?求ä¸?æ?´用这项æ?¡款,但是法国既未考虑到æ??交人的å??对æ„?è§?,也ä¸?ç?†采广大公众直接或通过其当选代表就法国ä¾?第124æ?¡å?‘表声明表示的å??对。
3.2 æ??交人还宣称,他们是法国è¿?å??ä¾?第二æ?¡第3款(乙)项规定他们应享有æ?ƒ利的行为的å?—害者。该项æ?¡款规定缔约国必须确ä¿?å?¯诉诸å?¸法补救办法并å?‘展å?¸法补救的å?¯能性。æ??交人辩称,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标æ?°æ?°是为了制定一些å?¸法补救办法,以追究《罗马规约》签署国境内的战争罪犯,而法国æ?´用第124æ?¡,则剥夺了其公民“有效的国际å?¸法补救办法â€?。
3.3 æ??交人还宣称,与第å??四æ?¡第1款(诉诸法庭)一并解读å?‘生了è¿?å??第二æ?¡第3款(丙)项的情况,因为国内法庭错误地ä¾?æ?®外交部æ?´引的国家关系中“政府行为â€?概念,以宣布国内法庭对公民抗议è¿?动å?‘å?„法庭投诉的案件无æ?ƒé™?,因为根æ?®相关的国内è£?判规程,法国根æ?®第124æ?¡规定å?‘表的声明应当被认为是一项“å?¯分离的行为â€?,å?³是一项å?¯从广泛外交关系举措中分开的行为。æ??交人辩称,缔约国ä¸?å?¯æ?´用“政府行为â€?的论点,因为确定法国在谈判中对第124æ?¡所æŒ?的立场是出于内部,而ä¸?是外部考虑。æ??交人进一步宣称,《公约》第二æ?¡第3款(丙)项,以å?Š第å??四æ?¡第1款都é?到了è¿?å??,因为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æ?´助厅拒ç»?了他们的法律æ?´助请求,尽管国家代表(政府专员)在上诉法庭上é˜?明,他并ä¸?是“毫ä¸?犹豫â€?地认为行政法院ä¸?具备审查这一事务的æ?ƒé™?。
3.4 æ??交人进一步æ?´引了欧洲共å?Œ体法院明确é˜?明的ä¿?护å?ˆ法期望的原则,这适用于行政当局的行为举止有å?¯能导致æ¯?一ä½?个人怀有å?ˆç?†期望的情景,而这使得行政当局有责任兑现其承诺。æ??交人指出,法国国内法å?Œ样承认未兑现承诺概念而且最高行政法院过去在一些案件中曾æ?´引过“国家无过错责任â€?概念,以推å?¸政府已ç?€手或宣布开展的进程的责任。因为法国曾是早先æ??议创建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始支æŒ?国之一,由于法国政府1996年8月“骤然â€?逆转立场,æ?´用了第124æ?¡规定,è¿?背政府早先的承诺,表现出了言而无信的行为,由此,æ?®称相当于è¿?å??与《公约》第二å??五æ?¡(甲)项一并解读的第二æ?¡第3款(乙)和(丙)项规定的行为。
4.1 在审议æ?¥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å‰?,人æ?ƒ事务委员会必须根æ?®其议事规则第93æ?¡,决定该æ?¥文是å?¦符å?ˆ《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å?—ç?†æ?¡件。
4.2 委员会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五æ?¡第2款(甲)项的目的,确定å?Œ一事务未在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åº?的审ç?†之中。
4.3 委员会注æ„?到æ?¥文æ??交人宣称,在国内诉讼程åº?方é?¢,他们æˆ?为缔约国è¿?å??与《公约》第å??四æ?¡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二æ?¡第3款(丙)项规定所列æ?ƒ利的å?—害者。委员会回顾 若æŸ?人宣称他是è¿?å??å?—《公约》ä¿?护æ?ƒ利的å?—害者,他或她必须è¯?明缔约国的作为或ä¸?作为,已ç»?对他或她享有这ç§?æ?ƒ利造æˆ?了有害影å“?,或基于现行法律和/或å?¸法或行政决定或惯例,或造æˆ?这ç§?影å“?迫在眉ç?«。委员会注æ„?到,并ä¸?是æ??交人,而是公民抗议è¿?动,一个ä¾?法国法律具有法人地ä½?的社团,æ‰?是国内诉讼程åº?当事方。因此,委员会判定,æ??交人并ä¸?是《任择议定书》第一æ?¡æ„?义上的,æ?®称è¿?å??与《公约》第å??四æ?¡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二æ?¡第3款(丙)项规定行为的å?—害者。
4.4. 关于æ??交人宣称,由于剥夺了他们就战争罪诉诸有效å?¸法补救的æ?ƒ利,他们ä¾?第二æ?¡第3款(乙)项规定应享有的æ?ƒ利é?到了侵犯,委员会注æ„?到æ??交人并未è¯?明,法国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24æ?¡所æŒ?的立场已ç»?对他们造æˆ?了ä¸?利的影å“?,或者此ç§?影å“?迫在眉ç?«。因此,æ??交人ä¸?是《任择议定书》第一æ?¡æ„?义上的å?—害者。
4.5 委员会还进一步注æ„?到,æ??交人根æ?®第二å??五æ?¡(甲)项宣称,缔约国剥夺了他们å?‚与谈判方é?¢公共事务的æ?ƒ利和机会,以å?Š法国éš?å?Ž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时根æ?®第124æ?¡å?‘表声明é™?制了缔约国的责任,委员会回顾, 公民还通过与其代表公开辩论和对è¯?或通过他们组织自己的能力施加的影å“?æ?¥å?‚与公共事务。在本案中,æ??交人å?‚与了法国有关加入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以å?Š根æ?®第124æ?¡å?‘表声明问题的公开辩论;他们通过当选代表行事,并通过其社团行动。在这ç§?情况下,委员会认为,æ??交人未能为了å?—ç?†的目的实际è¯?明,他们å?‚与从事公共事务的æ?ƒ利é?到了侵犯。因此,根æ?®《任择议定书》第二æ?¡,这部分æ?¥文ä¸?å?¯å?—ç?†。
5. 因此,人æ?ƒ事务委员会决定:
(a) 根æ?®《任择议定书》第一和二æ?¡,æ?¥文ä¸?予å?—ç?†;
(b) 将本决定通知æ?¥文æ??交人并报é€?缔约国。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ã€?法文和西ç?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éš?å?Ž还将å?°å?‘阿拉伯文ã€?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æ??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 å?‚加审查本æ?¥文的委员会委员有:安藤ä»?介先生ã€?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ã€?阿尔弗雷多·å?¡斯蒂列罗·奥约斯先生ã€?莫里斯·格莱莱ï¼?阿汉汉左先生ã€?埃德温·约翰逊先生ã€?瓦尔特·å?¡林先生ã€?艾哈迈德·陶è?²克·哈利勒先生ã€?拉æ?°è‹?默·拉拉赫先生ã€?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ã€?伊丽莎白·帕尔姆女士ã€?拉æ–?尔·里瓦斯·波è?¨达先生ã€?奈æ?°尔·罗德利爵士ã€?伊万·希勒先生ã€?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严先生ã€?露ä¸?·韦奇ä¼?德女士和罗曼·维é²?谢夫斯基先生。
根æ?®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0æ?¡,通过委员会决定时,委员会委员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没有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