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约》第1条第1和4款的解释和适用的一般性建议八, 第三十八届会议(1990年)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审议了缔约国有关如何认明个人为某一特别种族或一个种族集团或一些种族集团成员的资料的报告,
认为这类身份证明,如果没有相反的理由,应以有关个人的自我识别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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